[89]对于涉及宪法的司法解释是否合宪,需要进行实质判断,更需要确立实质判断的标准。
(61)BGHSt.21,18,20.(62)车浩:《行政犯时代的违法性认识错误》,载《清华法学》2015年第4期。(34)张青波《论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主观要素》,载《法学》2020年第10期。
而刑法学者将这种观念适用于我国,还有我国律师整体职业和道德水平良莠不齐的考虑。违法性认识是不法行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行为人对行为的法律属性是否存有认识,也应对归责的成立与否产生影响。当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时,行为人因责任阻却而无罪。(21)Vgl.Jakobs,Strafrecht AT,1993,19/23.(22)Bockelmann/volk,Strafrecht AT,1987,Rn.55.(23)周光权:《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要素》,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1期。(59)车浩:《行政犯时代的违法性认识错误》,载《清华法学》2015年第4期。
《食品安全法》第136条同样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是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刑法对犯罪行为的谴责和惩罚是以责任主义为轴心驱动的。[73]参见(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42页。
因此,原旨主义更为重要的作用是促进解释者重新认识本土宪法中的独特内容,发现域外制度和学说中未曾触及或较为忽视的面向。[69]这种功能替代模式是在法治体系初建、改革开放起步阶段的变通做法,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当代已经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正如上文所述,当代的原旨主义理论已经为后世解释者参与宪法建构提供了充足空间。[28]时任首席大法官阿巴斯(Salleh Abas)提出:此处的问题在于:这是制宪者想要表达的意思吗?为此,有必要追溯伊斯兰教在上世纪末英国干预马来诸邦事务后在这个国家的历史。
[65]原旨主义的基本关切不在于扼杀宪法解释的与时俱进功能,亦非另起炉灶或另辟蹊径,而是要求宪法建构必须在宪法原旨确立的原则基础上进行。宪法是一个民族在特定时刻对国家基本制度的根本决断,而非普遍道德原则在某个国家的具体体现。
原旨主义可以提供一种标准和方法,促进宪法解释不断接近这一目标。这并不意味着原意解释能够发现唯一答案,但至少优于解释者按照自身的理解替代宪法本身的内容。法官从事宪法思考的前提在于有些宪法条文本身过于抽象模糊,因而必须借助对于原意的探寻,以真正抓住相关条文的本质内容。在2010年涉及死刑合宪性的案件中,新加坡上诉法院(该国最高司法机构)宣布,原旨主义与文本主义在宪法解释中具有一致性,都是为了限制司法自由裁量权。
[103]在程序上,八二宪法也依循了五四宪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即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体现了修宪权服从于制宪权的原则。在这个大的原则之下,可结合中国宪法实施和合宪性审查的语境,构建具有中国的原旨主义宪法解释路径。宪法修改权专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62条第1项),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有宪法解释权(《宪法》第67条第1项)。参见胡锦光、徐振东:我国宪法解释实践研究,载韩大元等著:《现代宪法解释基本理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346页。
[11]在一些情况下,原初意涵也会加入对历史背景的理解,以消除语义含混性和歧义性。[56]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结合了基本法制定时期制定宣誓制度的背景和要求,以及担任公职法定要求和条件,形成释法理由。
这种移植不但流于表面、忽视不同国家类似宪法条文之后不同的深层结构,也会破坏中国宪法知识体系的整体性,例如理解言论自由时首先参考美国的相关解释,解读人格尊严时直接套用德国宪法的相关教义。[60]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导读》,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98页。
[101]相关争论的综述参见黄惟勤:论我国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法学杂志》2010年第2期,第104页。在这个意义上,原旨解释是一种将宪法学研究从中国宪法的表层语词引向深层结构的重要方法。通过对于中国宪法文本的整体理解,以及对于中国宪法序言和社会权历史的恰切解读,我们可以发现其中蕴含的政治权利性质,即参与经济民主管理的权利和成为完整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权利。跳出国别语境,我们也可以发现原旨主义的一般宪法理论意涵。一些国家的合宪性审查机构采取较强版本的原旨主义。[55]具体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筹委会主任委员钱其琛在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报告》和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等。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该国最高司法机构)也是如此。若将解释宪法权理解为不受宪法限制,就会产生矛盾:一方面宪法修改需要经过严格程序(全国人大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另一方面全国人大常设机关却可通过解释来修改宪法,突破修宪程序限制。
[69]李鹏:《立法与监督——李鹏人大日记》,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新华出版社2006年版,第264页。具体而言,本文拟通过追溯原旨主义的原始意涵、解释流派和发展脉络,论述其与中国宪法解释传统的适配性,探讨其在当代中国宪法实施语境下的价值和正当性,论证宪法原旨应当成为宪法解释中的重要考量因素,尝试设计中国宪法原旨解释的基本方法,明晰原旨解释在宪法解释体系中的恰切位置。
我国宪法因此不能仅被视为某种自然法或政治道德在中国的体现,其是中国各族人民独特奋斗道路所奠定的法秩序。[6]Lawrence B. Solum, The Fixation Thesis: The Role of Historical Fact in Original Meaning, Notre Dame Law Review, Vol.91, No.1, 2015, pp.1-78.[7]Lawrence B. Solum, Semantic Originalism, Illinois Public Law Research Paper No.07-24, 2008, pp.1-173, http: //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 abstract_id=1120244#, last visited on 20 December 2023.[8]Sotirios A. Barber and James E. Fleming,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The Basic Question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pp.79-98; Randy E. Barnett and Evan Bernick, The Letter and the Spirit: A Unified Theory of Originalism, Georgetown Law Journal, Vol.107, No.1, 2018, pp.1-56.[9]Jack Balkin, Framework Originalism and the Living Constitution,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Law Review, Vol.103, No.2, 2009, p.601.[10]Alfred Avins, De Facto and De Jure School Segregation: Some Reflected Light on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 from the Civil Rights Act of 1875, Mississippi Law Journal, Vol.38, No.2, 1967, pp.179-247; Raoul Berger, Government byjudiciary: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fourteen thamendment, Indianapolis: Liberty Fund, 1997, pp.3-11.[11]Oliver Wendell Holmes, Collected Legal Papers, New York: Harcourt, Brace and Howe, 1920, p.204.[12]Lawrence B. Solum, Intellectual History as Constitutional Theory, Virginia Law Review, Vol.101, No.4, 2015, pp.1124-1139.[13]Cass Sunstein, Originalism, Notre Dame Law Review, Vol.93, No.4, 2018, p.1676.[14]Antonin Scalia, Originalism: The Lesser Evil, University of Cincinnati Law Review, Vol.57, No.3, 1988, pp.849-866; Clarence Thomas, Toward a Plain Reading of the Constitution: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in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Howard Law Journal, Vol.30, No.4, 1987, pp.983-996; Amy Coney Barrett, Originalism and Stare Decisis, Notre Dame Law Review, Vol.92, No.5, 2017, pp.1921-1944.[15]Jack Balkin, Living Originalism,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11.[16]Ibid., pp.3-4.[17]See Balkin, supra note [15], pp.6-7.[18]值得特别说明的是,原旨主义已经摆脱了起源时期的美国保守主义背景,发展成为一种具有学理基础的一般性宪法解释方法。
[77]法工委曾在答复中认为乡镇人大设立常委会违反宪法规定。就确定宪法规定和宪法原则的含义而言,文本解释毫无疑问是首要方法,原旨主义应为必要补充,特别是在对于较为抽象的宪法原则的解释其作用应更强。[90]沈彬:宪法走进判决书,对信用卡滞纳金说不,载《东方早报》2015年12月14日第A4版。童之伟:‘良性违宪不宜肯定——对郝铁川通知有关主张的不同看法,《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第19—22页。
由此,宪法序言可以从装饰/象征性序言走向解释性序言。[81]国务院关于制止买卖、租赁土地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3年第24期,第1076—1077页。
宪法作为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是法制统一的最高标准。宪法序言概述了20世纪之前的中国历史和20世纪之后的革命和建国史,现行宪法正是在其中获, 得了历史正当性和政治正当性,也造就了自身区别于其他国家宪法的独特性质。
倘若将宪法解释比作图像处理,那就既有高分辨率的规则,也有低分辨率的原则。[23]温和原旨主义可按效力强弱进行进一步区分:较强版本将宪法原旨作为宪法解释中的一个较重理由。
推进宪法解释的进程不仅需要建立和完善宪法解释的程序机制,[2]也要对于宪法解释方法进行必要的规范,尽可能预防未来宪法解释可能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域外相关实践已经展现出来的问题。[98]原旨解释在理解三种规范中的作用呈现递增态势。增强宪法解释的稳定性在中国当代语境下需要特别予以强调。[96]彭錞,见前注[4],第51页。
[67]参见翟国强:宪法解释的启动策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20年第2期,第14—15页。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的职权,因此有些问题将来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宪法的解释来解决。
[82]实践当中,国务院职能机构也曾作出过合宪性判断,如邮电部曾在一个批复中指出:对人民法院以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为由,要求邮电部门停止提供通信服务的做法,与我国宪法第40条的规定相抵触,邮电部门不予协助执行。[53]为了证明原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解释中采用探寻立法者原初意图的方法,并将其作为最主要的解释方法,[54]具体做法是引用《香港基本法》制定期间的各种意见、决议和报告。
1.原旨如何探寻:原初意图、原初意涵与框架原旨主义以宪法固定含义按照何种方式予以识别和确定为标准,原旨主义可以分为三种主要理论流派:较为传统的是原初意图理论(original intenttheory)和原初意涵(original meaning)理论,[8]晚近出现的是框架原旨主义或活原旨主义。从形式角度而言,历史文献资料是首要的渊源。